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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承诺留学费 身后继承人需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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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1-05-16  来源:

  时间:5月13日         地点:塘沽向阳街司法所           点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相互的,享有继承权的人需要“继承”的不单单是财富,还有责任。

  今年7月,小张就要大学毕业了,她说:“我申请到了美国一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全额奖学金。就在我为学费的事发愁的时候,早年移居美国的伯父表示愿意出钱供我上学。”近日,大伯却突发心脏病不幸去世。还有几个月就要开学了,没有钱可怎么办?

  小张了解到,大伯去世后,遗产都由他的女儿继承。大伯临终前还嘱咐其女儿,要用几年来的积蓄支付自己在美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当小张与堂姐谈及有关学费的事时,小张的堂姐却说这件事只是父亲口头承诺的,并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她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小张来到司法所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她,她与其大伯之间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一般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不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该合同应当从双方达成赠与一致时就开始生效。小张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大伯确实做出过承诺,且其堂姐对此并不否认,她可以讨要这笔钱。小张的堂姐有责任继续按原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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