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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严禁降低标准指名录取高考生

发布:2012-07-02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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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网站消息,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即将开始,教育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优化考生服务,确保2012年招生录取公平公开,切实维护良好招生秩序。

  通知强调要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加强对志愿填报、计划调整、档案投放、拟录取名单确定和录取审核环节管理,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执行不走样。高校调整计划要严格程序、范围和责任。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或加分资格审查,对涉嫌资格造假的,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相关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通知要求在继续遵守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六不准”工作纪律的同时,今年重新调整发布了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

  一是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二是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三是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四是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是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六是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是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是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是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十是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同时,要求加强对涉嫌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的监测和处理,适时进行预警或案例宣传,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攻击、窃取和篡改数据库和非法贩卖高考考生信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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