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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考研政治考前预测:辩证法重要知识点

发布:2012-01-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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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

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

(一)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联系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1.联系的客观性

联系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联系的普遍性

第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也就是说,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

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之中。

第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一事物都是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个成分或环节,并通过它表现出联系的普遍性。

世界的普遍联系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所谓中介就是事物相互联系的媒介、环节或桥梁。

3.联系的多样性

事物联系的主要方式有: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等。

4.联系与系统

联系的普遍性造成了事物普遍地以系统的形态存在着。所谓系统就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稳定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具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

(二)事物的永恒发展

1.发展的实质

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旧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2.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所谓过程是指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转化为其他事物的历史,都有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中的一切现象都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向前发展的。恩格斯指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

二、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概念。矛盾是事物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简言之,矛盾即对立统一。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的实质和核心。

1.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

2.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是理解其他规律和范畴的钥匙。

3.对立统一规律是区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分水岭。

4.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相互关系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或两种基本性质

1.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二层含义:

①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在一定的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②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双方相互转化。

2.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相反的性质和趋势。

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因为矛盾的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

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联结和制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必须从对立中把握同一,同一中把握对立,这是辩证认识的实质所在。

4.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①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得到发展。

②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

③由于矛盾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5.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①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

②斗争促使矛盾双方的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二者的相互关系

1.矛盾的普遍性即共性有两方面含义:

其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处处有矛盾;

其二是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

2.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

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

(四)内外因原理

1.概念: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

2.作用:内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础,规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能够加速或者延缓甚至能够改变事物发展进程。

3.辩证关系: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4.方法论意义

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原理对于我们分析问题和指导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哲学基础。

(五)根本矛盾、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

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

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六)矛盾分析方法

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体系中,矛盾分析法居于核心的地位,是根本的认识方法。

矛盾分析法包含广泛而深刻的内容。例如,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方法,“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抓关键、看主流的方法,在对立中把握同一与在同一中把握对立的方法,批判与继承相统一的方法等,都是矛盾分析法的具体体现。

三、量变质变规律

1.质、量、度

质是一事物成为其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事物质的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和基础。只有认识质,才能区别事物。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

质和量的统一为度。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范围、幅度和限度。它的极限叫关节点,超出了关节点,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

2.量变和质变

①量变和质变的含义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

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是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超出度的变化是质变。

②量变质变的辩证关系

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第三,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另一方面,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四、否定之否定规律

1.辩证的否定观

第一,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

第二,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是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

第三,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新旧事物是通过否定环节联系起来的。

第四,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

2.形而上学否定观则认为,否定是外在的否定,主观任意的否定;否定是绝对的否定,是不包含肯定的否定,这就既割断了事物的联系,又使发展中断。它的信条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

3.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事物的辩证发展就是经过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形成一个周期。其中否定之否定阶段仿佛是向原来出发点的“回复”,但这是在更高阶段的“回复”,是“扬弃”的结果,事物的这种否定之否定过程,从内容上看,是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方向是前进上升的,道路是迂回曲折的,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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