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至6月份,在区委、区政府及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的领导和指导下,区委政法委(综治办)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今年责任目标,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措施,健全机制,狠抓落实,为全面开创2008年度的政法综治工作新局面打下了坚实基矗
一、深入开展“严打”整治,进一步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秩序
一是“严打”斗争成效显著。截止6月底,区公安分局共接处警984起,立刑事案件62起,破案35起,破案率为56.4%。立案数和破案数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33%、上升45.8%。受理查处治安案件69起,比去年同期上升3%。刑事拘留39人,比去年同期下降17%;逮捕39人,比去年同期上升31%;行政拘留66人,比去年同期上升54%。特别是快速侦破了临江乡“3·21”杀人埋尸案,罪犯从作案到招供刚好是24小时;从群众报案,到公安机关破案仅仅11个小时。案件的及时侦破得到了市公安局领导和当地群众的好评。二是重点整治工作突出。半年来,我们组织工商、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企业及其周边、铁路周边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等场所进行了专项整治,有效地维护了学校及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维护了铁路的运输安全。三是行业整治常抓不懈。坚持对特种行业进行整治。上半年,由区综治办牵头,于3月15日、4月28日分两次组织区文体局、公安分局、电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班,对全区的旅馆业、娱乐服务业、网络电子游戏机经营秩序进行了清理整治,共取缔非法经营户2家,查处违法经营管理人员9人。四是专项治理效果明显。今年4月中下旬,我区综治工作人员、民警、保安队员及治保积极分子认真开展“反盗窃、促和谐”活动,解决了一些治安隐患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活动期间,全区其出动警力567人次(含保安人员和治保积极分子),登记暂住人口977人,盘查各类车辆316台,检查旅店25家、出租房159户。
二、坚持完善各项机制,进一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一是实行“三级书记”大接访。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信访维稳工作落实,坚持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制。“三级书记”接访期间,村书记每月5日、乡镇书记每月10日、区委书记每月15日分别座阵接访,能解决落实的当场予以回复;暂无法解决的,包案分摊给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成员单位责任人负责解决,做到矛盾纠纷件件有人管,事事有落实。二是对信访户实行“三定三包”制度。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案件,包复查、包息诉、包稳定。“一定”始终,“一包”到底,纠纷不处理好决不收兵。三是高标准建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常委办公会纪要精神,全区迅速行动,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整合综治、司法、公安、信访、纪检、计生、土地、民政、劳动人事、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力量,以司法所为平台,在全区5个乡镇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按“六有”(有文件、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专人抓、有办公经费、有台账报表)的要求完成组建任务。形成“大排查、大调处、大化解”工作格局,提高了调处效率。四是抓源头预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安形势分析会,在区、乡两级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做到没有调研的决策不出台,利益严重失衡的项目不立项,劳民伤财的活动不开展。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五是“610”等工作取得新成效。认真安排部署“610”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根据全市4·22会议精神制定了《2008年xx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要点》,与全区8名“法轮功”人员逐一见面,进一步明确了包保责任。继续保持了“法轮功”人员和“三方面”人员“三为零”的良好态势。
三、不断深化平安创建,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是在全区普遍签订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xx省2008年度市、州、直辖市、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制订了《xx区2008年度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xx区区直单位2008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xx区综治委成员单位2008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全区共签订责任状200余份。二是创新了平安创建及综治工作机制。研究并制订《xx区平安创建工作奖惩细则》、《xx区深入开展平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及《2008年xx区平安建设宣传实施方案》。特别是《xx区平安创建工作奖惩细则》的出台,对区直单位提出了8项“一票否决”;对乡镇明确了5项“一票否决”,并对人为安全生产事故、堵门、堵路、聚众闹事、涉法涉诉集体上访、打场晒粮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恶劣事件进行经济处罚。三是责任意识不断加强。从元月份至今,区综治委已召开了两次全会,区综治办组织召开专题会六次,对平安建设及综治各项工作进行专门的研究部署。特别是省政府对平安区实行动态管理,让各乡镇和区直各单位倍感综治工作责任重大。四是对干部提拔任用实行激励机制。区综治委要求各级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的责任,规定在本区范围内,考核选拔任用以及表彰、奖励干部必须征求区综治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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