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生自考办公室于7月7日发布《关于对2009年高考(论坛)招生中少数民族加分问题处理情况的通告》,明确表示取消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的录取资格。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重庆市招办表示,在为考生更改民族成分责任人已被严肃处理的前提下,不再对外公布31名民族成分被违规更改的高考考生名单。
重庆市招办介绍,按照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取消联合调查组查实的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资格。鉴于31名考生系青年学生,其中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本着“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和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的原则,故不对外公布这31名考生姓名及相关信息。
此前,笔者发表文章批评北京大学拒录重庆文科状元违法的同时,对重庆市高招办保留何川洋录取资格表示肯定。这是针对重庆市高招办就何川洋民族成分被造假一事的处理而言的。
从目前的舆论态势及有关部门的态度来看,包括何川洋在内的有关民族成分被造假的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被高校弃录,或许已经不可改变。但作为一个也曾十年寒窗苦读的高校老师,一个始终对公民权利高度关切的法律人,笔者还是要说,从对31名民族成分被造假考生的处理来看,重庆高招办取消民族成分被造假考生的录取资格,剥夺这些考生的受教育权,是违法的,而重庆市高招办不公布民族成分被造假考生的作法,也是违法的。
首先,重庆市高招办不对外公布这31名考生姓名及相关信息,失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和义务,有违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有言论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
基于保障这些宪法权利的需要,国家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务信息,除非这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根据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即或涉及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政府也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或者“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
有关高考考生享受少数民族加分待遇的信息,涉及众多参加高考的考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显属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重庆市高招办对此信息,特别是31名民族成分被造假的考生的情况,不予主动公开,甚至在新闻媒体及公众舆论普遍呼吁公开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公开,显然有违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也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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