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填报、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报考考生必须填写《报考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凭《登记表》到生源所在省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未设民族处的到高教处、进行报考资格确认(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经审批后,报考博士研究生凭考生凭《登记表》按我校博士生报名程序报名;报考硕士研究生凭考生凭《登记表》自己选择的报名考试点所在地省级招办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领取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校验码,然后,按照教育部和当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进行报名、办理报名手续。欲在渝报考各省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凭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厅(委)加盖印章的《报考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复印件、传真件均可)(重庆生源欲办理相关手续的请与重庆市市教委联系,联系电话:023-63862504;联系人:陈老师)到重庆市招办领取“校验码”。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报名考试与我校博士研究生相同。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全部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博士研究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生(入学前必须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往届硕士研究生(必须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必须获得毕业证书);往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报考。
4、年龄条件: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5周岁,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体检要求。
二、报名与考试
(一)、博士研究生报名与考试: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2月15日~2011年3月1日。
现场报名时间:2012年3月1日~2日;重庆市以外考生可函报,函报提交报考材料时间为2012年2月25日前,以邮戳为准,过时无效。
考试时间:2012年4月7日~8日。考试地点在准考证上确定。
(二)、硕士研究生报名与考试:
1、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0日~31日,网上报名网址:http:// yz.chsi.com.cn/或http:// yz.chsi.cn/。
2、现场报名(摄像)时间:2011年11月10日~14日。
3、报名考试地点:全国各地所设研究生报名考试点。重庆大学属重庆市所设报名考试点之一,报名地点:重庆大学(A区)研究生院一楼大厅。
4、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现场报名时报名点只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不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请考生自审。资格审查在复试期间进行,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而参加报名者,造成遗留问题考生自行负责;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招生单位不得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5、初试考试时间:2012年1月7日~8日,超过3小时考试为2012年1月9日。
6、复试内容见重庆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备注栏的复试科目,同时还对汉语水平进行测试。
三、录取
1、录取依据考生的初试、复试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人员中非在职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博士考生中西部西部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所有被录取研究生(博士、硕士)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合同。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定向合同;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教处或高教处)签订定向合同。考生签订定向合同后,学校于2012年6月下旬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后考生回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就业。
3、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
四、学习年限(不含第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5—3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
五、授位
(一)、博士:修完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颁发国家制定的相应博士学位证书。
(二)、硕士:修完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颁发国家制定的相应硕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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